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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档案馆档案征集公告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6-23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档案馆是集中和永久保管档案资料的国家综合档案馆,是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保管基地,为了更好地抢救、保护散存于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丰富档案馆馆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平县档案馆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各个历史时期的珍贵档案资料。

  一、征集范围

  反映和平县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人物、生产和生活变迁相关的各种档案资料。

  二、征集内容

  1.著名人士(各行各业有突出贡献及有重大影响力的代表性人物)的自传、题词、书稿、日记、信函、札记、回忆录等文件资料。

  2.反映我县重大事件、历史变迁、风土民情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等。

  3.获地县级以上等级认定的优质名牌、特色产品的档案资料,包括产品工艺规程、技术条件、图纸、产品鉴定会议文件、证书、产品发展历史等。

  4.和平县建设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新旧对比的照片、录像及反映我县城镇面貌变迁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等。

  5.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资料。

  三、征集要求

  1.捐赠的档案资料内容应客观、真实。

  2.载体形式可多样。照片应为未经修改处理的原始记录;音视频应播放流畅、音质和画面清晰、主题突出;文学创作或艺术作品应为原件。

  3.所提供的档案资料请注明作者(或拍摄者、责任者)、联系方式,并附上简要内容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由等基本信息。

  四、征集办法

  1.捐赠。对向档案馆捐赠重要、珍贵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本馆组织专家对其捐赠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确有保存价值并收入为馆藏者,由县档案馆向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并根据所捐赠的档案资料珍贵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其所捐赠的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本馆鼓励无偿捐赠。

  2.寄存。对于确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所有人不愿捐赠又不具备档案资料保管条件的,经双方协商后,县档案馆可以寄存方式代为保管,寄存的档案资料所有权归寄存者。

  3.复制。对某些特殊的档案资料,档案资料所有者要自己保存原件的,可采取对原件仿真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

  4.凡向本馆捐赠、寄存、提供复制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和平县档案馆收集整理与声像技术股 杨崧帆

  联系电话:0762-5633550

  征集邮箱:hpdag550@126.com

  联系地址:和平县阳明镇滨河东路和平县档案馆

和平县档案馆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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