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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2-07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1月27日188足彩外围 第十七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现将《管理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规定》的制定背景

  2020年12月24日,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河府〔2020〕63号),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另行规定,并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审查制度。因此,本《管理规定》制定的必要性在于:一是为了规范和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二是将我县各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制度一并厘清,制定相关具体规定,为我县更好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制度保障。

  二、《管理规定》制定的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

  (三)《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四)《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河府〔2020〕63号)。

  三、《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概述。

  《管理规定》共分九章51条,九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三章起草和报送;第四章审核和审查;第五章登记和发布;第六章备案审查、第七章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第八章监督;第九章附则。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到事后监督都作出了明确且具体的规定,亦符合本县实际。

  (二)文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管理规定》依据《河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河府〔2020〕6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及发布程序,并根据其对建立健全乡镇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要求,建立了对乡镇规范性文件管理及监督的相关机制,厘清了县政府、镇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核(审查)及备案审查程序,规定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工作规定由各司法所负责,这也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意见(试行)》中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承担街镇法律顾问工作的要求及精神,同时,这一做法也将积极推动基层政府的法治化建设。

  和平县司法局

  2022年2月7日

原文件链接地址://www.272391.com/gkmlpt/content/0/480/post_480052.html#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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