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bet网址官网 关于印发《和平县县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和府办〔202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县县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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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7日
和平县县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运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主要包括:
(一)县、镇人民政府及县工业园管委会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三)县、镇人民政府及工业园管委会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县财政局是县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全县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县内国有资产的相关审批事项,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要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进行监管。关于企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事项,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须报其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后,按本办法进行审批。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五条凡是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要求,在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第六条县属国有企业资产等产权发生增减变化、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时,企业必须在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申报,并办理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可适时对国有企业资产使用主体进行财务检查。各企业应于每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年度检查登记,并向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提交财务报告和经营年度报告书(每年度终了后十日内),在企业年度会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年度检查登记(应于每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报告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法定代表人变动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章 资产评估
第八条县属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对相关资产实际价值进行评估确认。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抵押、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抵债;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九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县政府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转让、置换和划转。
第十条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除经省、市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外,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要报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备案。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是指:县属国有企业对其合法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股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等行为,主要包括:出售、出租、联营、股份经营、合资合作经营、以物抵债、拍卖、报废、核销等行为,范围包括企业产权、股权、债权、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
第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一)企业申请。有主管部门的企业,要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意见;
(二)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实施方案。涉及企业整体改制、转让的还需提供企业整体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材料、清产核资结果报告;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应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材料;
(四)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县属国有企业资产产权登记证以及相关的产权权属证明,资产账面价值凭证复印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文件;
(八)涉及国有资产报废、核销的,应提供资产情况说明、原始资料和凭证、账目明细表、固定资产鉴定结论等。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县属国有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处置资产的,经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审核后,报请县政府批准。
(二)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由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批准或审核;其他县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批准或审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资产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产权转让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产权转让事项,由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资产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审批并报县财政局备案;资产总额在30万元至100万元的,报县财政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与县财政局联审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和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经审核批准后,应在依法设立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不得擅自处置或私下交易。
第十五条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应以评估价为底价,当交易价低于评估价时,应当重新报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在办理县属国有企业资产产权交易登记手续时,必须要求交易方提供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出具的批复和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鉴证书后,方可办理国有企业资产产权(含股权、土地、房屋、车辆、设备等)转移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涉及国有产权变动、注销的,应及时到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办理国有资产变动、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县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程序上交县财政局,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益用于人员安置费用、清偿债务或再生产支出的,应由资产处置企业提出资金返拨申请经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局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
第五章 资产租赁与抵押
第二十条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对外租赁,应报经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备案。对外出租,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产权交易机构进场公开招租。
第二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进行抵押须报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批准,获取资金必须用于自身的经营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企业抵押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的,担保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报县国资事务中心审批,担保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呈县政府审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可以进行担保,但是担保方与被担保方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并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资产不办理国有产权登记,不参加产权年检,不按时报送会计报告,不及时按规定程序上交属于国有资本收益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国有资产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兼并、投资、担保、抵押、租赁的行为,对企业以及相关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属国有企业在处置国有资产时,不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对企业以及相关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