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等产品进入市场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8-10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市监〔2023〕106号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机关各股、室、队:

  现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等产品进入市场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市监质监〔2023〕341 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印发和平县2023年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一并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市场准入

  (一)强化未取得合法资格资质产品的清理整治。重点整治出厂、销售未标示CCC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厂名厂址缺失、无执行标准、无合格证及其他标识不规范的电动自行车电池,未标示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头盔等产品。

二、强化市场监管

  (二)整治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督促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建立完善进出货票证管理和台账登记制度,按规定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制度机制,切实履行保持产品质量和认证一致性法定义务。加强对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及产品一致性检查,依法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及认证要求的产品行为。

  (三)强化电动自行车电池监督检查。坚决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安委〔2022〕10 号)关于“有效防范使用废旧电芯等从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的行为”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出厂、销售使用再利用电芯(包括梯次利用的动力电芯)等生产加工的电动自行车电池行为;禁止销售或在营业性服务(包括为电动自行车提供充换电服务)活动中提供超过48V标称电压的电动自行车电池。

  (四)强化对违法产品及服务信息的整治。清理整治发布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等产品及服务信息。

  (五)强化违法行为查处。保持打击高压态势,组织精干执法力量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强大震慑力。重点查处认证机构未对获证电动自行车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与认证一致性要求不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厂名厂址缺失、无执行标准、合格证及其他标识不规范的电动自行车用电池以及未标示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头盔等违法行为。

   三、强化退出管理

  (六)强化问题产品退市管理。对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等获证产品,及时通知县局。对存在相同质量、认证问题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等产品,督促线上线下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停止销售。

  (七)强化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存在突出问题的分析、评估,强化企业质量安全第一意识,督促企业履行缺陷电动自行车召回法定义务,积极承担召回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产品安全隐患。

四、推进协同治理

  (八)督促电商平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在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器、头盔等产品销售页面的显著位置展示产品合格证信息和执行标准编号,及时排查、下架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产品,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解限速”装置等违法产品。

  (九)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协同公安部门规范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行为,严禁为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与车辆产品合格证不一致的车辆及电池登记上牌;协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对废旧电池再利用企业的管理,有效防范使用废旧电芯等从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的行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骑手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认证一致性要求的车辆。

  (十)更好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开展“重质量、守信用”承诺活动,作出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承诺并加强监督;支持广东省电动自行车商会建立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充电器的溯源查验管理平台,对进入我省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充电器进行查验追溯。各市场监管所务必高度重视,加大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和政策法规的宣贯力度,引导全社会形成正确选购、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的良好氛围。要把加强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市场监管工作和开展主题教育紧密结合起来,靶向发力、多措并举,切实把好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充电器产品质量的厂门、店门,全力守住我省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质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等产品进入市场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pdf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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