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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应急罚〔2022〕5号、(和)应急罚〔2022〕8号 |
李*军、广东和平君乐药业有限公司 |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案 |
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未对有限空间场所进行辨识;3、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主动履行,2022-5-10 |
和平县应急管理局,202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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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应急罚〔2022〕4、(和)应急罚〔2022〕7号 |
何*平、和平县粤深钢实业有限公司 |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案 |
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3.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4.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5.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主动履行,2022-5-10 |
和平县应急管理局,2022-4-25 |